随着时代发展和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视,女性职场参与度不断提高,在各行各业展现了靓丽风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也不断加强对妇女权益的重点保护。但在一些领域,女性依旧面临着各种职场困境,婚育歧视就是其中之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当女性面临就业歧视时,司法为她们守护公平正义。
来看看具体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李某入职某护理院从事医师工作。入职后,单位要求李某签署一年内怀孕就自动离职的承诺书。2023年3月李某怀孕。同年5月因身体不适请假。不久,某护理院认定李某入职时自述的婚姻状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未履行请假手续,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亦未向李某足额发放5月工资。
李某认为,某护理院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齐5月的工资2000元。某护理院认为,入职时李某承诺短期内不会考虑结婚、怀孕,其怀孕后频繁休病假导致护理院的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且李某所在岗位现由他人代替,无法恢复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性的就业权利和劳动权利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将女性就业者的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用条件,也不得对在职女职工的生育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或约定。
本案中,首先,护理院要求李某入职后承诺一年内不怀孕,如果怀孕就自愿离职,限制了李某结婚、生育的权利,应属无效。其次,护理院解除劳动关系理由之一是李某在填写入职表时未如实说明婚姻状况,反映了在招录女职工过程中设置了是否结婚、生育的隐形条件,侵犯了女性平等就业权。再次,李某因病请假就医,某护理院因其未严格履行请假手续认定为旷工,缺乏事实根据。故某护理院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最后,妥善安排女职工孕期、产假后的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劳动关系的存续对李某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的社会保障权益具有重要影响。法院判决:某护理院应继续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补齐5月工资。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职场女性面临的招录歧视、孕产期请假难、产假后重返岗位难、工资待遇降低,甚至面临违法解除的种种困境。
劳动权利的实现,是女性彰显个人价值、获得家庭尊重和社会价值的重要基础。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既关系女职工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发展。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了怀孕女职工作为特殊群体,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法律保障其享有产检、休假、足额获得工资待遇、解雇保护等合法权益。
本案裁判保障了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提醒用人单位,保护怀孕女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是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也是法定义务,应当通过制定人性化的规章制度,及时调整或补充人员,增强女职工的认同感,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引导共同营造生育友好型环境,促进人口政策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