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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TALKS|@摩托车驾驶人:这些雷区不要踩(一)
2024-10-26 13:51:00  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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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上我心爱的小摩托 它永远不会堵车”,摩托车作为一种灵活机动、快捷便利的交通工具,在近年来愈受青睐,假日骑行郊游也成为很多摩友的休闲生活方式。但同时,因摩托车驾驶构造简单、稳定性弱等特点,更因为一些骑行者安全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摩托车已成为当前交通肇事死亡率最高的车种之一。江北新区法院推出系列案件,以案普法,提醒广大摩友:安全骑行、文明骑行、守法骑行。

法律法规小科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等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

基本案情

某节假日,原告李某与其朋友姜某欲驾驶二轮摩托车从南京前往苏州。两人行驶至高速收费站路口,恰遇交警、警务辅助人员在依法执勤。因路口车流量大,李某与姜某在距离收费站横栏十余米处等待时,被警务辅助人员发现。警务辅助人员上前拦阻,告知摩托车不能上高速的规定,要求二人在路口掉头,并指挥李某“往后倒”,李某应声称“知道”,后突然加速向收费站横栏驶去。警务辅助人员呼叫前方工作人员拦截李某,同时引导姜某掉头,后将姜某交由他人引导,自己赶到横栏处,继续劝返李某。警务辅助人员要求李某出示驾驶证和行驶证,李某对警务辅助人员不予理睬,不断回头张望,在后面的姜某亦未掉头,而是驾驶摩托车缓慢接近。两辆摩托车汇合后,突然加速,分别向警务辅助人员左右两侧冲去。警务辅助人员伸手阻拦,被姜某驾车刮擦,二人闯入高速公路后驶离。

此后,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公安直属分局)对姜某、李某涉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进行立案,经行政程序后分别做出行政处罚。对李某的处罚决定载明,李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三日。李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南京市政府受理后,经复议程序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涉案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涉案处罚决定书。

李某认为,自己未与执勤人员发生肢体接触,更不是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仅仅是未听从执勤人员指挥,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而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遂诉至本院,要求撤销涉案处罚决定书和涉案复议决定书。

审理结果

江北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警务辅助人员在交警的带领下辅助开展交通管理工作,对原告李某拟驾驶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驶的行为进行劝阻,属于依法执行职务行为。执勤的警务辅助人员再三劝阻李某,并指挥其掉头驶离,但原告李某不仅不服从指挥,一再违反执勤人员的指令,更在与同行人员汇合后突然加速,强行突破执勤人员的阻拦,闯上高速公路行驶,其行为已不能再定性为不服从交警指挥。被告公安直属分局根据查明事实,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南京市政府作出涉案复议决定书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息诉服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相关规定,禁止摩托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且在各个高速公路入口都有摩托车禁止驶入的标识。作为摩托车驾驶员,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一规定,不能存在侥幸心理。更为重要的是,在遇到执勤交警与警务辅助人员时,更应当积极服从指挥,杜绝危险行为,严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每一位驾驶员都应该主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要出于图方便、求刺激等心理去挑衅法律法规,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危险。对于阻碍执行职务甚至妨害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处罚,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群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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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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