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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徐波与南京市浦口区王闻卤菜店侵害商标权案
2021-04-23 22:39: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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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权益保护/新冠肺炎疫情/营商环境

【裁判要旨

法院在处理涉及中小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和中小企业权益保护的平衡,根据个案实际情况,从实质化解纠纷角度出发,多做调解工作,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基本案情】

20200192民初46号原告徐波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王闻卤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享有第22385570号“徐家鸭子店”注册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店铺门头先后使用“徐家鸭子”“徐家”“六朝徐家”等字样,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2385570号“徐家鸭子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门头、包装袋使用“徐家鸭子”“徐家”“六朝徐家”“徐”等与“徐家鸭子店”相同或近似标识;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2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其店铺开业不久,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已经及时更换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徐家鸭子店”近似的“徐家鸭子”的店铺门头,其并没有侵权的故意。后面使用的“徐家”“六朝徐家”等并不构成侵权,且被告目前持有38537979号六朝徐家(第29类)注册商标,属于合法使用。原告称其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确认被告注册的六朝徐家”无效的申请,目前在审查中,没有最终结果。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苏0192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王闻卤菜店于2020年9月20日前38537979号六朝徐家(第29类)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原告徐波;二、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王闻卤菜店于2020年9月20日前更换带有“六朝徐家”“徐家”“徐”等与徐家鸭子店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店铺门头;三、若被告南京市浦口区王闻卤菜店未按约履行本协议第一、二项义务,则赔偿原告徐波30000元;四、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徐波负担。

【裁判理由】

收到案卷材料后,承办人精心阅卷,核实了涉案商标的权属,与被诉侵权行为涉及的文字进行比对,并进行了类案检索。根据初步比对判断,被告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很大。被告经营者来法庭领取应诉材料时表示他们是夫妻店,刚开业不久,而且没有侵权的故意,在收到原告方律师函后已经及时更换了店铺门头,请求法庭酌情考虑。鉴于上述情况,法庭建议被告进行相关法律咨询,尽量与原告达成调解。

2020年8月19日,庭审开始前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表示店铺开业不久,在收到原告律师函后,已经及时更换了与原告注册商标“徐家鸭子店”近似的“徐家鸭子”的店铺门头,其并没有侵权的故意。后面使用的“徐家”“六朝徐家”等并不构成侵权,且被告目前持有38537979号六朝徐家(第29类)注册商标,属于合法使用。原告称其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请确认被告注册的六朝徐家”无效的申请,目前在审查中,没有最终结果。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了双方的诉讼风险,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互谅互让,当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将持有的38537979号六朝徐家(第29类)注册商标无偿转让给原告,并限期更换现有店铺门头;原告不要求被告赔偿,且同意被告将库存的包装使用完毕,避免浪费。另外,鉴于被告夫妻店是自产自销的模式成本高利润率低,原告是集中配送鸭子熟食给各加盟店、加盟店负责销售,利润率较高的营业模式,在法庭的建议下,双方同意就被告加盟原告事宜进行进一步商谈。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类民事案件,处理的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应当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争取并达到利益的相对平衡。在国家对知识产权实行最严格保护的政策背景下,应当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作为夫妻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关系到中小企业权益保护和民生就业问题,涉及到“六稳”“六保”政策的落实。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尤其需要平衡双方利益,有效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化解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本案有效平衡了双方利益,不仅化解了纠纷、案结事了,而且为双方下一步合作创造了契机。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周传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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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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