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著作权/销售/侵犯著作权罪
【裁判要旨】
赵某某明知他人销售的书籍是盗版教材,仍然联系购买并向高校学生销售。赵某某选择盗版教材作为侵害对象,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销售的书籍是盗版书籍,仍然联系购买并销售给付冯某等人,销售盗版书籍共计1.5万余册,销售金额人民币24万余元。2019年12月23日,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在被告人赵某某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其购买并准备销售的盗版书籍共计2.6万余册,货值金额人民币56万余元。
经南京市版权局鉴定,上述书籍均系侵权盗版出版物。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裁判结果】
2021年3月18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115刑初124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二、扣押在案的涉案侵犯著作权的作品予以没收。
【裁判理由】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盗版的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赵某某已着手实施部分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未遂部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典型意义】
区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界限主要有两点:一是主体要件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主体只能是侵权复制品制作者以外的其他人;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一般是制作者,有时可能是与制作者共谋的发行者或销售者。二是客观行为不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可以是复制发行或出版,也可以是制作、出售,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复制发行”,在审判实践中,通常理解为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三种形态,其中“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行为、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如何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关键。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张扣成、纪敏、姜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