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依法清算就注销登记,法人的主体资格不复存在,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如何处理?所欠劳动者工资怎么办?股东借此“跑路”就无需承担责任了吗?近日,新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清算责任纠纷给出了答案,一起来看一下。
案情回顾
劳动者讨薪遇公司简易注销
小杜入职一家公司从事驾驶员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小杜主张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至不满一年期间的双倍工资,公司拒绝支付,小杜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向登记机关隐瞒公司真实的债权债务状况,股东也未主动向法院说明公司注销情况,并拒不参加诉讼。对此,小杜感到十分无奈,诉讼案件中被告主体被注销,他该向谁主张、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主动释明,原告更改诉求
新区法院得知被告公司已经被注销,了解了小杜所处的困境后,及时向小杜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其关于清算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后,小杜向法院申请变更被告和诉讼请求,被告由公司改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宋某,诉讼请求由请求判决公司承担责任改为股东承担清算责任。
法院判决
小杜为公司提供劳动,接受公司管理,公司亦按月向小杜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宋某作为公司的唯一股东,在公司解散前有义务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宋某明知小杜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债权债务尚未处理,未通知小杜,且在办理公司注销时故意隐瞒该事实,未向登记机关真实反映公司债权债务状况,造成小杜的债权无法实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由其向小杜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说法
清算责任纠纷是清算组成员在清算期间,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公司股东来说,除了公司的债权人,公司股东以及职工等其他可能参与法人财产分配的主体作为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清算义务人履行清算责任或者赔偿损失。公司经营最重“诚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人格,通过恶意注销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其一,在一人有限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二,如同上述案件所述,如果符合相应情形的,即便公司被注销,清算义务人还要承担清算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