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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TALKS丨房屋买卖,无独立产权的车库如何归属
2024-10-26 14:03:00  来源: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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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配套设施交付问题成为了房屋买卖活动中时常引发诉讼的一类常见矛盾。近期,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配套设施归属和使用的典型案件,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张某与魏某于2010年通过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魏某将其名下的一套企业集资房出售给张某,张某除了尾款贰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尚未支付外,其余购房款均已付清,并于2010年5月从魏某处拿到钥匙后装修入住至今。待房屋满足办证过户的政策条件后,因魏某未按照合同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张某将魏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魏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合同写得清清楚楚,为什么不配合过户!?

我只是把房卖给你,但你住进去后一直使用地下车库,这部分钱你还没给!

魏某认为,张某自入住案涉房屋后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附属的地下车库,未支付占有使用费,魏某据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反诉,要求判令张某停止使用、腾空并返还地下车库,并支付自2010年5月起至今一直占用使用地下车库费用。

审理情况

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事实,该小区系国有企业集资房小区,开发商就部分房屋配备了对应的地下车库供业主使用,业主支付一定费用后享有相应使用权,本案原、被告均认可该车库无法办理独立的不动产权证书。该地下车库并非具有独立产权的专有部分面积,即案涉地下车库属于案涉小区的共有部分建筑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魏某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张某,对应的地下车库的使用权应当一并转让,魏某在转让房屋后已不具有小区业主身份。因此,魏某反诉要求张某腾空返还地下车库并支付占有使用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张某已经支付了除尾款以外的全部房款,根据合同约定魏某应当配合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

据此,新区法院一审判决:一、魏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张某将案涉房屋过户至张某名下;过户当日,张某向魏某支付尾款20000元;二、驳回魏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地下车库的管理使用直接关系到住宅小区生活秩序和业主切身利益,对于购房人是否作出购买房屋的决定通常也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对于具有独立产权的小区地下车库归属和使用,因其产权转让和变更登记并无障碍,故实践中很少产生争议,但对于与本案情况类似的不具有独立产权的地下室、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常常成为房屋买卖双方各执一词的争议焦点,在一些特定住宅小区中形成了类型化的矛盾纠纷态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就诸如此类不具有独立产权的小区公共空间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独立产权的地下室、地下车库,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故在买卖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的价款已经包含了该公共空间使用权的转让价款。

案涉小区系江北新区范围内较为典型的国有企业集资房小区,部分房屋配备了对应的地下车库,因车库管理使用产生的矛盾较为常见。本案通过典型案例的形式厘清了该类地下室、地下车库空间的管理使用规则,为此类纠纷的规范解决提供了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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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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