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市法院公布《2023年度南京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新区法院张岚法官审理的“提供未经授权的AI 换脸背景视频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荣誉入选。
“AI换脸”视频模板侵权案——宋某某与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
案号: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2023)苏0192民初2741号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10264号
原告:宋某某
被告:南京某科技公司
裁判要旨
“AI换脸”模板使用的原创视频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在互联网平台上传并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构成著作权侵权。
基本案情
宋某某系汉服模特、摄影师,其摄影作品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短视频系宋某某与赵某某合作完成,由赵某某出镜,宋某某拍摄并剪辑,后由赵某某发布在其个人抖音账号并在短视频下方评论“@”宋某某抖音账号。
南京某科技公司是一款名为“AI视频换脸”微信小程序的运营方,其将众多网红或明星的肖像视频上传至该小程序中,作为“AI换脸”模板供用户“换脸”使用。用户付费成为会员后,能够自行创设换脸图片,形成除脸部特征不同外其余内容与模板视频完全一致的“新”视频。涉案短视频在该小程序中被编号为“古风汉服177”,播放该视频模板时,在下方显示“花费50金币实现换脸”。宋某某认为南京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其原创摄影作品上传作为“AI换脸”模板提供给他人使用并获益,侵害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裁判内容
江北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涉案短视频内容体现了原告个性化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南京某科技公司对用于“AI换脸”的视频模板进行了分类和标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视频系用户自行上传。南京某科技公司作为专业的技术公司,也应对用户上传的视频尽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南京某科技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审慎审核义务。从“AI视频换脸”小程序的运行模式看,采用了用户付费开通会员的模式,南京某科技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亦参与收益。综上,南京某科技公司行为侵害了宋某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独创性,南京某科技公司主观过错程度、被诉侵权短视频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宋某某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南京某科技公司向宋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3000元。
一审判决后,南京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人工智能时代的新兴技术,不仅在影视制作、游戏开发等多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也在各大社交平台作为娱乐性工具供大众进行“二创”使用。本案体现出人民法院对于新技术带来的法律问题的关注,明确了相关运营企业或平台在采用新技术创新盈利模式的同时,应遵守行业治理的底线,划定相关行为的合理边界,对上传的合成模板所涉作品、肖像、个人隐私等要素,应尽到必要的管理、审慎审核等注意义务,避免造成对著作权、肖像权等权利的侵犯,构建虚拟世界的正常秩序。基于娱乐目的使用深度合成技术的个人用户,也应以更审慎的态度对待,提高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