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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菏泽秋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响儿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1-04-23 22:53: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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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不正当竞争/网络游戏/惩罚性赔偿/司法建议

【裁判要旨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中,可以依据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在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也可以适用《民法典》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直接考量侵权人主观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程度适用惩罚性赔偿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邀玩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要玩公司)系网络游戏《全民大富豪》著作权排他许可人及第17638285号“”注册商标权的排他许可人。原告及其关联公司自2010年起至今,已推出4款冠以“大富豪”命名的游戏,获得了较大成功。其中,原告的《全民大富豪》游戏为一款通过手机移动端操作的模拟商业经营游戏,曾于2018年12月在微信小程序预发行、2019年9月下架,期间一直在对游戏进行测试、修复、更新。

2019年6月,被告张响儿独资成立的被告菏泽秋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泽秋生公司)伪造了《关于菏泽秋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游戏版权的声明》、上海邀玩公司给上海要娱公司游戏版权授权书、上海要娱公司给菏泽秋生公司的游戏版权授权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游戏出版物号(ISBN)核发单》、涉案游戏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盗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和《全民大富豪》的游戏版权信息,并向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软件公司)提交通过平台审核,误导用户以为是原告出版运营的涉案游戏,向用户收取充值费用。同时,被告的侵权游戏上架后,通过采取“热更新”及“切支付”方式,将“全民大富豪”的斗地主游戏更换为“大唐娱乐”的赌博软件,欺骗、误导消费者。根据华为软件公司后台统计信息显示,被诉软件的总下载量为1286482次,注册人数14358人,时间段内总充值3997.1元;2019年9月6日下架后依然存在一定下载及注册量。

对此,原告向本院提出(2019)苏01民初2672号诉讼,请求:1.被告菏泽秋生公司、张响儿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菏泽秋生公司、张响儿在华为应用市场软件打开页面及主页面滚屏刊登需经法院审核的消除影响声明,时间不少于15日;3.被告菏泽秋生公司、张响儿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4.被告菏泽秋生公司、张响儿承担本案诉讼费。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19)苏01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菏泽秋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菏泽秋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华为应用市场软件主页面连续十五日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三、被告菏泽秋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响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四、驳回原告上海邀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要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生效,当事人未提出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民事判决认为:首先,被告菏泽秋生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假冒原告品牌的游戏商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第176382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被告菏泽秋生公司通过伪造原告公章、伪造国家公文、伪造授权书、作出虚假声明等违法行为,盗用原告企业名称、游戏名称、版号,实施侵权获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再次,法院准许原告请求适用法定赔偿的同时,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要求,综合考量以下因素依法全额支持了原告的300万元赔偿请求:1.被告侵权主观恶性极大。被告存在伪造原告公章、伪造国家公文、伪造授权书、作出虚假声明等诸多违法行为实施侵权获利。2.被诉侵权游戏下载量极大。软件总下载量达百万,注册人数上万,即便下架后依然存在下载及注册。3.被告侵权行为极其恶劣。被诉侵权游戏会更新为“大唐娱乐”赌博软件,并通过更换支付方式、支付渠道的形式获取不当利益。4.原告《大富豪3》游戏在华为应用平台的下载安装量、应用平台内的付费数据,可以作为本案损害赔偿的参考因素。5.被告同时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行为时间长达半年以上。6.被告的侵权行为会误使相关公众将赌博软件与原告关联,损害原告商誉。7.原告为维权实际支付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1.积极适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已经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在法典的层面上对侵害各类知识产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明确。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中,既可以依据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以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许可使用费确定数额的倍数,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也可以直接考量故意侵权、侵权情节严重的程度,依被侵权人的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即为在民法典生效前先行依权利人的请求适用惩罚性的典型案例。法院考量被告既存在商标侵权又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且涉嫌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开设赌场罪,主观恶性较大、情节较为严重。虽然被诉侵权游戏软件在华为应用平台充值仅为3997.1元,但为了净化互联网收费游戏的市场竞争秩序,严厉打击游戏市场的侵权行为,充分维护游戏版权人的合法利益,法院以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原告的300万元赔偿请求。

2. 全链条保护,充分维护网络竞争秩序。互联网行业竞争日益加剧,也使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新的态势,冲击着原有的法律规制体系,对司法带来了挑战。本案依法判决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将被告涉嫌犯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开设赌场罪的案件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因被告提交平台的上架资料与公开的版权登记信息存在区别,故法院向软件平台运营方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依法规范手机游戏软件的上架流程,严格审核手机游戏软件的上架材料。对此,华为软件公司表示,这是第一次收到法院的司法建议,公司非常重视。在积极与法院沟通后,华为软件公司就游戏软件上架审核问题,采取了游戏运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名认证、与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建立电子化信息核验机制、构建软件风控动态特征库等多项优化改进措施。

作出司法判决并不是案件审判的终结,对权利的保护应当关注问题产生的源头,才能达到有效规制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维护网络环境竞争秩序,有效促进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的司法审判实效。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卢山、刘方辉、叶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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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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