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司法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近期,江苏高院发布一批涉外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新区法院张巧玲法官审理的“主动多途径查明外国法 高效化解外商投资公司僵局——南京浦口国际企业研发园投资发展公司与中法(南京)产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入选。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南京研发园投资发展公司,与爱尔兰登记成立的飞马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中法产业园发展公司,南京研发园投资发展公司持股49%、爱尔兰飞马公司持股51%。南京研发园投资发展公司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散中法产业园发展公司。中法产业园发展公司成立之后从未召开董事会,并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爱尔兰飞马公司于2021年10月17日通过了自愿注销的董事决议,并于2021年11月26日向爱尔兰公司注册处提交自愿注销申请。自2022年3月21日起,爱尔兰飞马公司处于解散状态,截止2023年12月14日仍处于解散状态。
【裁判结果】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爱尔兰飞马公司是中法产业园发展公司股东,应当通知参加公司解散诉讼。爱尔飞马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应当适用其登记地法律,即爱尔兰法律。南京研发园投资发展公司提交了爱尔兰《2014年公司法》。根据该法第731条、第737条规定,公司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从公司登记册中除名,在公司解散后12个月内收到指定的人的申请,可恢复登记。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查询核实了爱尔兰《2014年公司法》。江苏法院外国法查明专家、南京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肖冰教授对上述爱尔兰法律问题,出具专家意见。爱尔兰飞马公司自愿申请注销,于2022年3月21日处于解散状态,截止本案诉讼时已经超过12个月,不可能恢复登记,爱尔兰飞马公司法人主体已经不存在,无须通知其参加公司解散诉讼。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决解散中法产业园发展公司。
【典型意义】
本案在当事人提供了外国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人民法院主动通过外国有关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等适当途径,进一步补充查明外国法律,并结合法律专家意见,准确查明、正确适用外国法律,确定外国公司法人主体已经不存在,无须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的处理有效提升了外国法查明的准确性和专业性,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