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出现“假国企”“伪央企”虚假宣传,不仅“碰瓷”国企、央企信誉,更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共利益。
CCTV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是我国最具权威性的新闻平台,推出的节目内容深受观众信任和欢迎。如果其商标被冒用,很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如果发生在医疗健康领域,甚至会对消费者生命健康造成影响。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对冒充央视的行为作出惩罚性赔偿。
基本案情
中央电视台是“央视网”等商标权人,并授权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网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排他性拥有前述标识的商标专用权及所有合法权益。
某心理医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内科,外科,中医科、妇科、皮肤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等。出于自身广告宣传目的,委托第三方制作《【走近医师】:致力攻克“面疾”难题》《CCTV<走近医师>栏目带你走近仁心医者》视频及若干视频宣传页面,相关视频右上角均标注央视角标,片尾均标注“主办单位:中国网络电视台(央视网)”字样,并在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
央视网公司认为,从未采访过某心理医院公司,更未播出过相关视频,某心理医院公司实施了故意混淆和严重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央视网公司合法享有的商标权利,其侵权行为严重误导公众,不仅给央视声誉带来负面影响,更损害了公众的人身健康和医疗卫生的公共利益,主观恶意及情节严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审理情况
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某心理医院公司未经授权,在同种服务上使用与央视网公司权利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央视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某心理医院公司在官方平台中多处陈述“CCTV《走近医师》专访”“CCTV《走近医师》特邀专家”等,系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关键在于判断被告是否具有侵权故意以及侵权情节是否严重。央视网系有极高影响力的媒体,涉案标识、名称及呼号均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视频通过涉案标识、名称及呼号的使用,能够让相关公众基于对原告的影响力认知而对其冠名的视频内容产生信赖,从而使宣传对象获得利益。被诉侵权视频主要内容系关乎人身健康的医疗信息,任何夸大或不实宣传都可能造成难以逆转的危害后果,此类涉及人身健康领域的未经他人授权而企图借助他人影响扩大宣传效果的行为应当受到约束并加以严惩,故被诉侵权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据此,判决某心理医院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按照损失的4倍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判令某心理医院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90万元。
某心理医院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医疗健康是民生大事,诚实信用是核心价值。本案中,被告未获合法授权,出于攀附故意在医疗健康领域的商业宣传片中擅自使用“CCTV”“央视网”等知名商标,拍摄“伪央视”访谈节目并在网络平台中投放,意图借助相关公众对中央媒体影响力的认知而对宣传片内容产生信赖,从而获得商业利益。该行为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属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等核心价值,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依法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诚信规范经营的浓厚氛围。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时,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