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诞生礼旗舰店系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开设的淘宝旗舰店。刘某三次通过淘宝在“某诞生礼旗舰店”处购买喜饼伴手礼”共8盒,合计支付1300元。
涉案商品详情页显示,每个礼盒内有七件独立包装的商品,其中独立包装的“意大利费列罗巧克力两粒装礼盒”1件。庭审中,刘某当庭拆封最后一次购买的礼盒,其中2粒费列罗巧克力为散装,无生产商、生产日期等标示。对于案涉巧克力散装销售的原因,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称:按照行业惯例,其一般使用两粒独立装的费列罗,因本案刘某请求紧急发货,故其使用了三粒装的费列罗拆开重组,且已告知刘某。刘某在庭审中认可每粒费列罗巧克力的单价为3元。
裁判结果
判决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退还刘某货款6元,刘某将涉案2粒费列罗巧克力退还给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同时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向刘某赔偿100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江北新区法院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以一千元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之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内部的独立包装的可单独销售食品”即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定义的预包装食品,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示。本案礼盒内各商品系独立包装,但被告将原本为三粒装独立包装的费列罗巧克力拆零后另行组装销售,使消费者无法知晓案涉散装巧克力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基本信息,案涉巧克力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仅能证明当庭拆封的2粒费列罗巧克力未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标示强制标示内容,故仅支持退还2粒费列罗巧克力的价款及对应赔偿金的诉请,原告应将2粒费列罗巧克力退还给被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消费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因涉案产品系食品,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不能免除被告作为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每粒费列罗巧克力的单价为3元,不满足食品安全标准的费列罗巧克力2粒,原告所支付价款的十倍不足一千元,故被告应按1000元予以赔偿。
法官说法
王丽
随着“拼单”、“分装”等新消费业态的普及和消费者尝鲜、个性化定制需求的增加,组合包装类食品的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但组合包装类食品通常含有的食品品种不一,基本生产信息往往各不相同,在消费者享受组合包装类食品带来的便捷、高性价比购物体验的同时,此类商品销售模式也滋生了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风险。要求预包装食品包装贴有标签的目的是让消费者知晓食品的生产日期、成分、生产厂家、保质期等基本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不同情形下组合包装类食品标识的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普通组合包装类食品的标识应遵循以下原则:
1.销售单元内的独立包装食品应分别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2.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
3.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的,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因此,组合包装类食品的独立包装应当视为进行强制标识的最小单元。
本案中,被告原本应使用两粒独立装的费列罗巧克力,但其将三粒独立装的巧克力拆售后再重新组合售卖,导致案涉巧克力没有标签标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从严把握预包装食品安全的审查原则,依法审理预包装食品标识纠纷,对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