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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创新工作举措,化解人事争议保障劳动者权益
2023-04-27 19:27:00  来源:中国江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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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江苏·中国江苏网讯(记者 张静)随着大学生毕业季的即将到来,一批又一批的毕业生纷纷走向社会,开始工作,在就业过程中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4月27日,南京江北新区法院就“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优化就业环境”召开新闻发布会,其中公布的相关劳动人事争议裁审典型案例颇具思考意义。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乱象“上规矩”

石某于2022年1月4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2022年4月1日,公司通知石某试用期延长一个月,到期后再次通知试用期继续延长一个月,双方签订试用期延长协议。2022年5月20日,某科技公司以石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石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等多项诉求。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在三个月试用期到期后,又两次延长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行为,应当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石某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全面了解、实质性审核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做出评定,最终做出是否录用的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时,应遵守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限、次数的规定,不得违法设置试用期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本案裁决对“超期”试用期乱象进行规制,引导用人单位合法用工。

创新工作举措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劳动关系法律制度既是劳动者权益保护法,也是维护国民经济运行的调整法。新区法院坚持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维护企业生存和健康发展并重的理念贯穿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始终,通过裁判的引领作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企业经营的灵活性,促进劳资双方共同发展。

为满足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与普通民事纠纷在处理程序和审判理念上的特殊需求,新区法院持续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新区法院速裁团队和繁案团队均由专人或者专业化审判合议庭负责集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在繁简分流基础上,做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遇关联案件及时沟通,保证裁判尺度统一。

同时,以“五位一体”联合调处中心为平台,裁审联动,充分发挥劳动仲裁的前置功能,提高仲裁化解纠纷实效;健全群体性纠纷联合接处机制、新型及疑难复杂案件联合会商调研机制、虚假案件防范应对机制、信息互通机制等,使新区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处理工作形成合力,力争将纠纷化解在诉前。

此外,为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从源头上防范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新区法院积极延伸司法审判职能,在微信公众号开设“小骆说劳动”专栏,同时,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开展“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培训讲座活动,为企业提供用工“体检”服务,就企业用工管理中薄弱环节进行风险提示。

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助力提高审判质效

新区法院以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为抓手,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将调解、和解作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首要和最佳的结案方式,贯彻于纠纷处理的全过程中。通过建立“嵌入式”调审对接机制提高调解成功率。

此外,深化“一体式”繁简分流。前后端法官明确简案标准,推动简案要素式审判,归纳不同类型案件需查明的事实,推行简化裁判文书样式和内容,促进案件审理的规范化,使简案尽可能消化在速裁阶段。同时,加强新类型新问题调研。对于新业态用工、涉企业高管高级人才、竞业限制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加强案例培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

新区法院在更高质量、更高起点上推进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化解劳资纠纷,有效促进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为中国式现代化新区新实践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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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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